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新建、调整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坚持协会宗旨,支持本会事业发展。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评审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及时向本会及有关部门提出专业发展的建议;组织开展本专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发现和推荐本专业优秀管理人才;联系本专业管理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承接本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技术性评审、评估、咨询、调研等项工作;指导各县区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沟通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原则: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根据学科发展现状,谋划专业委员会发展布局,综合考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不同特点,注重培育有利于解决医院发展难题的相关领域。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专业委员会全称原则上应为“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新建专业委员会是指拟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调整专业委员会是指拟更名、合并和撤销的专业委员会。新建、调整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与保留的专业委员会重复或类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一章 专业委员会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销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新建
(一)新建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1.符合健康中国发展战略要求,顺应学科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2.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具有本学术领域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学术问题,与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3.学术队伍和会员队伍具有一定规模和地域分布,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发起人是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是指在该领域具有极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影响力,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研究、培训和合作,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并取得研究成果的专家;
4.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 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成立新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科的学科带头人(主要发起人)提议,并有5~9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不同法人单位的人员作为发起人,撰写成立新专业委员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新建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拟建专业委员会的定位、目前队伍情况及发展设想、在其他省市此类学术组织成立的情况等)、填写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报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2.审查审议:
形式审查:协会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全、信息不准确的予以退回修改,形式审查未通过的予以退回。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适时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获得通过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更名
经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会议讨论研究后,专业委员会可向协会提交更名书面申请。协会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合并
对于多年组织管理不力,极少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适应现代医学科学发展,功能相近的专业委员会,由协会研究合并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撤销
(一)经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会讨论研究后,专业委员会可向协会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二)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也可根据专业委员会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销的动议:
1.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2.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3. 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为;
4.存在违反《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理事会决议等的行为;
5.需要撤销专业委员会的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条 结果反馈
自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起三个月内,反馈新建、调整专业委员会的结果。准予新建的进入筹备阶段,准予调整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换届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本专业会员人数和专业情况确定;
2.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视同加入本会会员,委员需热爱、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为本会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应是专业骨干,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端正,学风正派,身体条件能胜任本会工作;
3.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4—10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行使常务工作职能;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硕士生导师可放宽至65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4.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5.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会与当选的主任委员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产生及换届
(一)专业委员会每3年换届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时,应提前提出申请报经本会批准。换届工作要在本会领导下进行。
(二)本届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改选方案报本会,由本协会会同主任委员提出下届委员名额分配方案。
(三)委员名额应根据专业发展状况、各有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数量、各地区医疗机构分布等情况分配,要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参加。可视情况直接对为本会作贡献的会员单位增加委员名额。
(四)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通知要根据委员名额分配方案提前2个月发文。由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委员候选人条件推选委员,报本会审核批准。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可采用三种方式:
1.本会负责征求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意见,综合委员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行业和地域分布、上届工作情况及每年专业委员会的考核等情况,提出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候选人名单,再经全体委员会议投票通过。
2.采用委员候选人自愿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方式参与竞选,竞选者向本会报名,在换届改选时向新一届全委会阐述自己的学术成就、如何支持协会工作、当选后的工作措施和目标等,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委、副主委。
3.没有候选人或竞选者时,在全体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
(六)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会人数的2/3以上,选举方有效。按得票多少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换届后的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本会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委员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3)热爱本会工作,具有较强工作能力,较强事业心、责任心和社会活动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二)加入程序
1.填写委员推荐表(附件2);
2.经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审批,专委会主任会议审查;
3.专委会发出入会通知,发给委员证书并登记。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
2.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
3.社会捐助;
4.培训、咨询等活动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按照国家及本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本会账户中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对外使用本会的统一发票。其使用权归专业委员会,需要开支时应由经办人写明事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字,本会审核后支出。
(三)必须严格遵本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本会财务部门和上级审计、财务、税收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专业委员会的资产属于国家和集体,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其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本会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五条 考核及奖励: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底向协会反馈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协会将采用工作质量考核指标结合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每2年评选1次先进专业委员会,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奖励并颁发当年度的奖牌、证书。
先进专业委员会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按时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按时换届,内部管理规范,委员团结、学风正派、干事创业,重视专业建设,对本专业的会员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积极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没有违纪和不良事件发生;
(四)积极组织本专业人员开展学术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一次;
(五)积极承担并完成党和政府委托的技术性评审、评估及调研等工作;
(六)在本专业领域里有所突破,有市、省级以上成果奖;
(七)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以本会为家,团结、和谐,为本会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八)自觉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向本会汇报专业委员会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十六条 惩处
(一)专业委员会连续2年不开展学术活动、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由本会核实,予以裁撤或合并。
(二)专业委员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及本会有关规定,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对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三)专业委员会委员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者,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由专业委员会核实并提交本会下文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附件:1.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表
协会章程